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、委《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》和《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疗保险暂行办法》规定:
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:
1.住院患者空调费、取暖费、超床位费、急救车费及其它生活服务设施项目均属自费项目。
2.住院起付标准:2009年度二级医院标准为第一次600元、第二次350元、第三次及三次以上均为250元。(仅限于同年度,跨年度重新累计)。
3.住院费用按在职84%、退休87%的比例报销,其中特殊检查及治疗同门诊比例进行核算,个人自付30%、统筹报销70%。药品中乙类药乙110%、乙类药乙220%、乙类药乙330%先个人承担,剩余部分同甲类药按照在职84%、退休87%的比例报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