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,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和卫生部、公安部《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》(卫通(2012)7号)等法律法规规定,现就进一步维护我院正常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医院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、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公共场所,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扰乱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、侵害患者合法权益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、损坏医疗机构财产。
二、患者在医院就诊,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、治疗、检查的规定,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,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。
三、患者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,向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、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,配合医院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,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,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。
四、良好的医患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、相互配合的基础之上的。理想的治疗效果,既要求维护患者的合法权利,也要求患者在医疗活动中承担一定的义务。患者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:
(一)遵守医院规章制度,不得侵犯医院员工和其他患者的权利。
(二)如实提供与疾病及诊疗相关的信息,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与事实相背的信息。
(三)配合主管医生、护士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的治疗护理计划和指导,当拒绝治疗或不遵从指导时,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(四)了解自身疾病、治疗、预后及出院后注意事项;如果不明了,应向主管医生询问。
(五)履行付费义务,按医院有关规定交款。
(六)爱护医院设施和仪器。
(七)对随身携带的个人财物的安全负责。
五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: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干扰医疗秩序,妨碍医务人员工作、生活,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,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
六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第四十九条: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,干扰医师正常工作、生活;禁止通过侮辱、诽谤、威胁、殴打等方式,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、人身安全。
七、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在医院焚烧纸钱、摆设灵堂、摆放花圈、违规停尸、聚众滋事的;
(二)在医院内寻衅滋事的;
(三)非法携带易燃、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院的;
(四)侮辱、威胁、恐吓、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;
(五)在医院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、抢夺公私财物的;
(六)倒卖医院挂号凭证的;
(七)其他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行为。